注意!私設股票投資課程有刑責 一人被判刑4月
開設股票分析投資課程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否則會有刑責。(資料照,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蕭姓男子未經主管機關核准,2013年起在台北市開設投資課程,提供學員個別股票的分析意見及推薦,每位學員收費3萬元到5萬元不等,獲利262萬餘元。士林地院認蕭男未經許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觸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日前判他4月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併科罰金120萬元。
判決指出,蕭男自2013年起以開設投資課程為名對外招生,由王姓男子(緩起訴)擔任講師,提供學員個別股票的價值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卻未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私下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收取報酬,對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蕭男3年間共收取262萬4500元學費,被調查局盯上,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起訴。
士院指出,投資顧問提供證券交易相關意見或建議,其服務對象、影響範圍廣大,有嚴格的注意義務、忠實、誠信及保密等義務暨民事責任,且為防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法令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的業務種類,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營業。
士院強調,法令更明定未經許可經營者的刑事罰則,以健全服務市場的整合管理,確實保障投資安全,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虞,若有未經許可經營,即具有可罰的實質違法性。
士院解釋,蕭男與與王男以分工方式開設投資課程,由王男在課程中提供個別股票的價值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並向學員收取學費作為報酬,已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卻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顯已違法。
士院考量蕭男坦承犯行不諱,並表悔悟,家裡有高齡老母要養,決定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併科罰金120萬元,緩刑3年,向公庫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