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第40條文修正草案。(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9條、第40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經營代銷業務,受建商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並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上述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訊外,得提供查詢。
根據條文,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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