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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勞動部︰不限同一事業單位 加保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領

2019/11/26 16:53

勞動部表示,「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相關申請規定並未限制勞工必須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受僱加保滿3個月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請。(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近3個月屢接獲民眾詢問「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不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受僱加保滿3個月是否仍能請領?勞動部回應,相關規定並未限制勞工必須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受僱加保滿3個月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請。

勞動部表示,勞動部問答信箱平均1個月可以接獲5到6件失業給付相關問題詢問案,近3個月詢問度較高的問題是「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否有需在同一事業單位受僱加保滿3個月以上的規定」。

勞動部說明,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找到工作、受僱,不限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受僱加保就保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提出具備鼓勵性質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勞動部舉例試算,假設一名月投保薪資3萬元的勞工,其符合失業給付條件後,可以請領6個月、6成投保薪資的失業給付,也就是1萬8千元;倘若領了2個月失業給付就找到工作,且加保就保3個月以上,就可以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該筆獎助津貼就是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的50%,亦即1萬8千元乘上4個月後的一半,該名勞工可以拿到「提早就業獎助津貼」3萬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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