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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標準放寬 商用建物供住宅使用也能申請

2016/04/28 16:04

體恤弱勢家庭,內政部營建署租金補貼放寬標準,不再限定租賃建物登記用途為「住」等字樣才能申請,即便建物主要用途為「商業用」,只要能提出房屋稅單或是稅捐單位證明文件認定為住宅使用,便可申請租金補貼。(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體恤弱勢家庭,內政部營建署租金補貼放寬標準,不再限定租賃建物登記用途為「住」等字樣才能申請,即便建物主要用途為「商業用」,只要能提出房屋稅單或是稅捐單位證明文件認定為住宅使用,便可申請租金補貼。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今年特定進一步修法,放寬租金補貼租賃建物登記用途,建築物用途為宿舍,或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等建築物,只要提出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經認定為住宅使用,便可納入租金補貼範圍,至於,今年度住宅補貼方案,將於6月底公告相關資訊,並於7月下旬至8月間受理申請。

內政部表示,去年起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將計畫戶數由原來辦理的2.5萬戶,提高到5.9萬多戶,使99%符合資格者可獲得補貼,另租金補貼依城鄉租金差異,提供每戶每月最高補貼租金金額介於3千至5千元,補貼期間為1年,不過補助的租賃建物,限定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等字樣。

為積極協助弱勢家庭,內政部於今日部務會報通過「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承租建築物用途為「宿舍」,或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建築物的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及「零售業」等用途,只要提出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建築物為住宅使用者,亦納入租金補貼的建築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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