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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7連霸議員》 張運炳賄選 判3年半定讞

桃園市議會第二屆市議員因案解、辭職者名單。(整理、製表:記者謝武雄)

桃園市議會第二屆市議員因案解、辭職者名單。(整理、製表:記者謝武雄)

2020/11/21 05:30

〔記者許倬勛、謝武雄、張文川/綜合報導〕桃園市7連霸無黨籍市議員張運炳前年競選連任涉嫌賄選案,法院一、二審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將他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同案其堂弟兼助理張芳焱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之處,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由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張運炳昨天傍晚受訪說,「我已經知道結果,人在台中,不好意思,謝謝」,旋即切斷手機通話;他的親近友人表示,張運炳曾罹患口腔癌,賄選東窗事發後,病情復發,接受化療,生活深入簡出,手機號碼也換了,只與家人聯繫。

判決指出,張運炳2018年11月24日選舉投開票當天凌晨,與張芳焱支付樁腳1萬2000至4萬元現金賄選,結果連任成功,行賄過程被檢調跟監蒐證,桃園地檢署隔年1月31日將2人依違反選罷法賄選罪提起公訴,並提起民事的當選無效之訴。

桃園地院去年6月28日判張運炳當選無效,張上訴高等法院後,自知翻盤無望,今年初撤回,2月14日向議會請辭,遺缺由同選區「落選頭」葉明月遞補。

張運炳在一審時答辯,4名樁腳本來就是他的支持者,就算有收錢,也不會影響選舉結果,但法官認為2人行賄犯行明確,判刑並褫奪公權,案經接連上訴高院、最高法院,高院維持原判罪名與刑期,並宣告沒收預備行賄的92萬元賄款,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昨駁回上訴而定讞,2人近期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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