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府聲請解散長榮航勤工會案 法院裁定駁回
2026/04/01 13:57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
長榮航勤勞方連線在桃產總人員陪同下,前往桃園市政府前陳情。(資料照)
勞權團體指控長榮航勤公司企業工會多次未依法開會,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調查認定,該工會開會多次流會,甚至只是為了應付而開會,以敷衍方式處理,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解散長榮航勤工會;桃園地院審理認為,無法認定工會未依章程正常運作,裁定駁回聲請;對此,勞動局表示,為維護會員權益,將依法抗告。
勞動局提告指出,長勤工會2021年11月17日改選第2屆理事長後,未依工會法定期召開會員大會議決事項,導致工會無從依章程運作,工會雖稱在2024年5月27日、12月27日及2025年3月28日、9月17日預計召開會員大會,卻因出席未達法定人數而未召開,但該局認為這幾次開會通知不嚴謹,有1次更只在臉書社團發布訊息,甚至籌備開會的手冊都沒準備。
勞動局另主張,長勤工會唯一於2024年11月24日召開的會員大會,雖稱出席會員符合法定人數,實際上卻是工會將173名會員停權後,再計算出席會員人數才符合法定標準;會員大會為工會最高權力機關,工會卻未積極規劃便利會員出席的時間、地點,2年連續多次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該局為維護會員權益而聲請解散工會。
長勤工會則表示,前期因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而未開會,後來會員驟增近600人,難以短時間內完成選舉會員代表作業,後續多次召集大會卻因未達法定門檻而流會,不過工會有確實公告、寄發開會通知單,而被指所謂地點、環境簡陋部分,更是依照勞動局建議,並非敷衍、虛應故事。
法院審理認為,工會依工會法規定,如破產、會員人數不足、合併或分立,或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等無法自行解散的情況,法院才能裁定解散工會,而長勤工會數次召開會員大會是因人數不足流會,至於2025年11月24日的會員大會,勞動局主張程序違反規定而不算合法開會,但工會主張合法,此爭議點應另行提出訴訟確定,無法因此認定工會未依章程正常運作,裁定駁回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