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強拉猥褻小學女童引公憤 桃園18歲男嫌深夜收押
桃園市1名就讀國小的10歲女童,遭男子當街強拉猥褻、企圖性侵。檢警今天拘捕林嫌到案,檢察官複訊後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桃院裁准羈押。(翻攝自臉書社團桃園爆報)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27日上午驚爆10歲國小女童遭到1名剛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林姓男子當街在騎樓強拉禁錮猥褻侵犯,女童當街嘶吼求救,引來住在附近的計程車司搭救、報案;桃園地檢署28日將林嫌拘提到案、移送檢方複訊,檢察官以林男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未遂、加重強制猥褻罪,有滅證、串證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漏夜開庭審理,深夜11點45分裁准林嫌羈押,未禁見。
此案27日發生後,警方獲報即追查掌握林嫌身分及行蹤,檢察官28日進行被害女童簡述詢問,發出拘票由前往嫌犯住處拘捕到案,訊後移送檢方複訊,林男要求委任律師陪同應訊,檢察官偵訊時,林男坦承拉扯控制女童行為,但否認意圖性侵。
不過,檢方在被害人指述及搭救女童的計程車司機作證,直指林男當時曾喝令女童脫下衣服,認定林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未遂、加重強制猥褻罪,有滅證、串證及反覆實施之虞,訊後於晚間8點10分許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經桃園地院漏夜庭訊,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猥褻罪,罪嫌重大。雖不能認定有串證之虞,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原因,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生損害之嚴重程度,認為有羈押必要,但不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