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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燈沒關爆口角……桃園男持切肉刀砍死小舅 判15年8月確定

錢男狠砍小舅20刀致死,一審桃園地院國民法官依家暴殺人罪判他15年8月,全案上訴二、三審均駁回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錢男狠砍小舅20刀致死,一審桃園地院國民法官依家暴殺人罪判他15年8月,全案上訴二、三審均駁回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2024/07/25 16:43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桃園男子錢韻丞前年12月間晚上因電燈沒關,和劉姓小舅爆發爭吵,竟雙手戴上布手套,再將切肉刀以黑色膠帶纏繞在手上,走出房門砍刺小舅20刀致死,一審桃園地院國民法官依家暴殺人罪判他15年8月,全案上訴二、三審均駁回確定。

本案發生於2022年12月24日晚間9點左右,錢男因電燈未關與劉男發生糾紛,竟雙手戴上布手套,將切肉刀以膠帶纏繞固定在右手上,走出房門狠砍劉男,劉男受有20處銳器傷,後下頸部深(砍)切創及左上頸下頷角刺創引發大量出血、血液吸入氣道,致出血性休克併呼吸衰竭。

這是桃園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案,合議庭審酌,錢男犯案後有請母親呼叫救護車,進而報警,符合自首要件,但本案並無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情形,不依刑法59條減刑。

一審合議庭並審酌,錢男認為被害者搬來後即要求他應外出工作,打擾其原有生活模式,又受到被害人言語暴力,已累積不滿及怨隙,以致因電燈未關細故發生口角而犯案,但他多次攻擊頸部、胸部、臉部等致命部位,更造成刀刃彎曲、刀尖斷裂而殘留於被害人額頭,可見攻擊力道之大,並綜合錢男生活狀況、品行、犯後態度等因素後量處15年8月徒刑。

檢辯雙方均提起上訴,檢方主張錢男母親通報救護車不算自首,且他手段凶殘,行凶後反因自身沾染血跡感覺很髒、很噁心,先行清洗身體及刀具,不僅藐視被害人生命,更當家人之面行凶,造成目擊親人及被害人其他家屬難以抹滅創傷,犯後亦無取得家屬諒解積極作為,量刑過輕應撤銷改判無期徒刑;錢男則主張劉男出言罵他,並威脅將他逐出家門,因承受棲身之所遭剝奪壓力才犯案。

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認定錢男確實符合自首要件並無違失,且一審量刑有針對就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等逐一詳述評斷理由,並考量訴訟參與人意見,並無違法、不當之處,全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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