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擬刪兄弟姊妹特留分 律師:遺產分配更自主
法務部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經常承接遺產案件的律師包盛顥表示,除有助落實遺囑自由,草案也修正遺產酌給制度。(情境照)
法務部昨預告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經常承接遺產案件的律師包盛顥表示,除有助落實遺囑自由,草案也修正遺產酌給制度,讓生前受被繼承人扶養、且因其死亡而生活陷入困難者,得直接向繼承人請求或聲請法院酌給遺產,兼顧弱勢者基本保障。
包盛顥指出,特留分制度自1929年民法制定以來即已存在,其中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設計,反映當時以大家庭為主的社會結構。過去家庭成員關係緊密,由兄姊照顧、扶養弟妹的情況相當普遍,因此法律透過特留分制度,避免被繼承人以遺囑將財產全部處分給特定對象,而完全排除法定繼承人,以維護家庭成員的基本經濟保障。
不過,隨著社會變遷及家庭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已不若過往具有緊密的共同生活與扶養關係,實務上也鮮少存在相互扶養情形,因此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讓被繼承人得更自由地依自身意願安排遺產分配。
包盛顥表示,為避免修法後影響確實仰賴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者的權益,草案也同步修正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制度。未來受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之人,如因其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不必再以親屬會議無法或難以召開為前提,即可直接向繼承人請求酌給遺產;若協議不成,則可向法院聲請酌定,以兼顧真正需要保障者的權益。
包盛顥舉例,若A長期扶養年幼弟弟B,而B同時也是A的法定繼承人之一。A過世後,若透過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他人,未分配任何財產給B,依現行法規定,B仍可依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向其他繼承人主張最低繼承保障。
包盛顥說,但修法後,兄弟姊妹將不再享有特留分權利,B無法再主張最低應繼分。不過,若B因A死亡而生活陷入困難,仍可依修正後的遺產酌給制度,直接向繼承人請求酌給遺產;若協議不成,則可由法院依個案情況酌定金額,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獲得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