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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配溺殺2幼女自首可減刑?檢辯解讀不同 定11/3宣判

    2025/10/30 21:51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本週二開庭,週三、週四針對中籍簡姓女子新店溺斃幼女案進行辯論總結,全案將於11月3日宣判。(資料照)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本週二開庭,週三、週四針對中籍簡姓女子新店溺斃幼女案進行辯論總結,全案將於11月3日宣判。(資料照)

    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本週3日全天候審理中國籍簡姓女子新店碧潭溺斃2名幼女案,庭審聚焦其精神狀態、行為動機,以及是否符合減刑條件。辯方律師主張,考量簡女重度憂鬱症及家庭、經濟壓力,且案發後自首並積極配合偵查,應科處8年有期徒刑;檢方則認為,生活困境與家庭衝突不足以作為減刑因素,請求依兒童故意殺人罪科刑。雙方對量刑有明顯不同解讀,全案定於11月3日宣判。

    簡女現年35歲,出生於中國農村,由祖母撫養長大,自小與父母關係疏離。她曾從事電子工廠、文書行政、酒水及護膚品銷售等工作,生活經歷多元。2014年與丈夫白男結婚,婚姻中秉持「嫁雞隨雞」的觀念,婚後主要負責照顧家庭與孩子。2022年左眼失明後,簡女攜2名幼女遷回台灣,直至去年底發生本案。

    辯方指出,簡女婚後主要承擔家庭責任,對孩子的照顧無微不至,省吃儉用,公婆與丈夫對她評價甚高,稱她EQ高、照顧孩子細心,丈夫甚至形容她為「100分太太」。然而,左眼失明改變她的人生軌跡,經濟來源中斷後,生活逐漸陷入無望;返台後,新生活成為被困住的起點。簡女與公婆同住,但不知自己罹患鬱症,語言不通、缺乏支持系統。丈夫長期無業,也無法協調家庭衝突,使她感受經濟壓力及生活瑣事的挑剔與不信任。

    辯方說,簡女過去1年都逆來順受,未曾正面頂撞,丈夫白男只是冷處理,未能居中協調家庭紛爭。案發前,公婆抱怨孩子對他們不親近,丈夫則說將減少互動,當時提出搬出去住是求救訊號,卻未被受理。案發當日,公婆拿手機錄影,她帶著孩子理解後,最終悲劇發生。案後,白男請求法官酌情量刑,認為簡女刑期越長,對他的現實壓力越大,並強調「亡者靈安,生者心安」。

    自首與減刑爭點

    庭審焦點之一為,簡女是否符合減刑條件。依刑法第62條自首要件,對於未被發覺的罪行,可減輕刑期。辯方指出,案發當時犯罪未被發覺,第二次自殺未遂後,受到老爺爺的關心,促使簡女決定自首,並全程配合調查,自動接受裁判。雖然簡女在庭上陳述反覆、細節不清楚,態度被質疑,但辯方強調,她未嘗意圖掩飾,從未謊稱意外,亦無意在細節上欺瞞。

    醫師鑑定指出,創傷壓力對簡女的記憶與陳述有明顯影響,案發至今約1年3個月,她難以回想細節,病理上可以解釋,如核心事實清楚,周邊細節模糊,符合記憶缺損症。量刑區間方面,自首可減刑,有期徒刑5年1月至20年,或無期徒刑;辯方認為,簡女長期飽受鬱症與家庭、經濟壓力,在絕望情況下犯案,案發後自首、向家屬道歉並積極治療,符合情堪憫恕的條件,死刑不應成為選項。

    動機與責任刑爭議

    庭審中,亦討論簡女動機是否為自殺或報復公婆。辯方強調,案發後簡女曾傳訊息給公婆,並未立即自殺,甚至冷靜操作股票;行為與平時個性差異極大,顯示精神崩潰與憂鬱症發作影響。若純粹報復,庭上應該持續詆毀公婆,然而簡女在庭上反而承認自身錯誤,未推卸責任。

    辯方解釋,案發地非游泳場所,影片拍攝僅4分鐘但實際時間未知;2段影片間隔半小時,陽光充足,簡女所穿衣服在此期間可能受環境影響而曬乾、以至於看不見水漬,是看到碧潭邊的缺口才生出不好的念頭,並非純粹報復或情緒失控所致。

    檢方主張,日常衝突對一般人屬瑣事,但對有症狀者是心理壓力,且簡女無前科,知識程度中等,責任能力仍完整。而簡女行為非一時衝動,包括她第一次嘗試自殺後,後續仍能冷靜處理與父親相關的事務,包括還債與賣股票,顯見行為具有理性成分;辯方對此反駁,簡女該行為看似更像「處理身後事」。

    量刑建議與社會回歸

    辯方提出,考量簡女重度憂鬱症經治療可康復,社會回歸性高,建議科刑下修到8至11年有期徒刑。庭審中,白男表達希望妻子服刑後能重返家庭,公婆在量刑鑑定時亦承認簡女平常個性正常。辯方強調,司法應承擔修復功能,而非僅以報復回應傷害,「最深的懲罰,是失去;最後的救贖,是修復」,懇請法官透過判決給予家庭救贖及重生的可能。

    檢方補充辯論指出,量刑應以犯罪行為本身及社會秩序維護為核心,生活困境或家庭衝突不足以作為減刑因素,請求依兒童故意殺人罪科刑,強調罪疑惟輕、證據釋明原則,建議法院求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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