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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超速亂換車道釀4死17傷 遊覽車司機判3年半定讞

國到3號前年10月發生遊覽車車禍釀4死17傷案,肇事司機陳文貴被判3年6月定讞。(資料照)

國到3號前年10月發生遊覽車車禍釀4死17傷案,肇事司機陳文貴被判3年6月定讞。(資料照)

2025/02/07 11:24

〔記者溫于德/綜合報導〕耀群科技公司前年舉辦家庭日前往劍湖山一日遊,開車的遊覽車司機陳文貴行經國道三號南下264公里雲林斗六段時,因超速、任意變換車道以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與轎車發生車禍,釀4死17傷。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考量陳男自首犯罪且與其中兩名死者家屬達成調解等,依過失致死罪對陳男判刑3年6月定讞。

前年10月21日上午9時許,陳文貴駕駛出租遊覽車載客行經國道三號南下264公里雲林斗六段,遊覽車欲往左邊超車,先側撞一輛轎車,轎車被撞後持續衝往前方,遊覽車則續衝向內側車道撞上護欄,再出現大擺盪往右邊路肩橫衝而去,車尾撞擊隔音牆後,又擺向左邊,第二度撞上同輛轎車,小車遭兩度撞擊,全車扭曲變形、幾成廢鐵,車上男駕駛與女乘客均傷重不治;遊覽車第二度切至內側車道,才終於停下。

車禍最終造成4死,包括52歲陳姓轎車駕駛與61歲乘客羅女,以及遊覽車上最後一排右側的12歲男童頭部重創當場死亡、48歲母親朱女送醫不治;另有17人受到輕重傷。

一審雲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均指,陳文貴近30年來雖未因犯罪而被判刑,然陳男從2005年至2023年已有94次交通違規紀錄,難認素行量好。

況陳文貴身為職業駕駛人,駕駛遊覽車載客上路,本應謹慎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乘客及其他用路人的人身安全,當下開遊覽車載客竟超速行駛,又任意、驟然變換車道,也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導致本件死亡車禍發生。

一、二審並考量陳文貴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與陳、羅兩名死者家屬成立調解,未與男童、朱女的家屬達成和解,以及陳男自承案發前曾服用安眠藥,辯護人稱陳男與老闆已連帶賠償上千萬元等情,依過失致死罪對陳男判刑3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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