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虐童案兒盟社工遭上銬移送逾20民團怒了 要檢警說清楚
北市1歲劉姓男童疑遭保母劉彩萱及胞妹劉若寧聯手虐死案,主責督導受害男童的兒童福利聯盟陳姓社工(見圖)昨被上銬移送的畫面經媒體曝光後,引發至少20個民團的怒火並質疑違反相關規定,要檢警公開說明。(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1歲劉姓男童疑遭保母劉彩萱及胞妹劉若寧聯手虐死案,主責督導受害男童的兒童福利聯盟陳姓社工昨被上銬移送的畫面經媒體曝光後,引發至少20個民團的怒火並質疑違反相關規定,要檢警公開說明。
民團包括民間司改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以及各地區多個社會工作師公會,今天上午聯合發出聲明。
他們認為,根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7條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規定可知,使用手銬必須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顯有精神狀況、攻擊行為等情節時,方符合使用的必要與正當性。
再者,針對使用戒具的比例原則,已明確規範在《刑事訴訟法》89條之1,為「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該條也命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如果已認沒必要繼續使用,應立即解除;而些規定在《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中也都再度強調。
然依新聞所述可知,陳姓社工昨日下午全程配合警方被帶回文山二分局經簡短詢問,並立即移送北檢複訊;過程中,陳的精神狀況穩定也無攻擊或針扎、脫逃傾向,卻被警方上銬,民團質疑使用戒具的比例原則為何?要北市警局及北檢提出公開的檢討與說明
民團認為,本案處於偵查階段,事實均未明朗,卻以公開、不人道、羞辱人格的方式,上銬解送基層陳姓社工,不但傷害專業,也侵害人權。民團最後痛批,司法正義不是用嗜血獵巫,震怒悲憤,地毯式肉搜等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