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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1董事長被控掏空求償近5億 更一審免賠

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愛山林建設,遭求償近5億,高院更一審判決林等人免賠。(記者楊國文攝)

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掏空愛山林建設,遭求償近5億,高院更一審判決林等人免賠。(記者楊國文攝)

2024/01/30 14:0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台北101大樓董事長林鴻明被控以多重交易手法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公司(現改名愛山林建設),2022年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8年定讞,並入獄服刑。愛山林建設對林鴻明等3位高層提起民事求償訴訟,求償4.9億多元,一審判決駁回,二審改判愛山林建設勝訴,林鴻明等3人應賠償4.9億多元,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再度判決愛山林建設敗訴,林等3人免賠,可上訴。

愛山林建設公司求償主張,2002年間,時任實際負責人的林鴻明、總經理陳祈蒼、董姓監察人兼財務長(已歿)等人,涉以公司位於新北市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多筆土地向中聯公司抵押借款7億5千多萬元,後來未獲中聯同意,將土地再移轉給人頭地主,致公司受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訴請林等3人連帶賠償4億9633萬元。

刑事部份,檢方認為林鴻明等人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愛山林建設,依違反證交法將林鴻明等人起訴,2022年間,最高法院判林8年徒刑,林已入獄。

民事部份,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愛山林建設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林鴻明等人在中聯尚未塗銷抵押權登記時,讓自己成立的啟揚公司取得水仙段土地所有權,再與人頭地主合作興建建物出售,導致愛山林建設受有損害,判決林鴻明等3人須連帶賠償4億9633萬多元。上訴後,最高法院將全案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愛山林建設當時因財務狀況不佳,未與任何建商間就水仙段土地達成合作興建計畫,亦即無任何客觀開發之確定性,無法認定有何開發預期利益可言,則啟揚公司將水仙段土地與建照權利輾轉出售人頭,並無侵害愛山林建設公司水仙段土地開發預期利益,林鴻明等3人即無連帶賠償責任,判愛山林建設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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