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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金尚昌 二審改判3被告應賠償7.5億元

高等法院。示意圖

高等法院。示意圖

2019/12/03 13:3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101前董座林鴻明,被控於1998年掏空金尚昌公司,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12月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將他判刑10年,上訴最高法院中;金尚昌(已改名愛山林)提民事求償10多億元,一審原本判免賠,但高院二審今逆轉改判,判林鴻明等人應連帶賠償4億9633萬元,金尚昌公司前總經理陳祈蒼另應獨自賠償2億5813萬。可上訴。

刑事更一審所認定的不法金額,包括林鴻明處分金尚昌的米蘭段、水仙段土地共19億4000多萬元,但其中14億4573萬元已回流至金尚昌,因此宣告追徵沒收4億9746萬元不法所得。

民事方面,金尚昌向對林鴻明、陳祈蒼、時任金尚昌財務長董翠華(已故)3人求償10億餘元損失,一審敗訴免賠。但高院二審今認定,金尚昌在水仙段損失4億9633萬元,應由林鴻明3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另應由陳祈蒼獨自負責賠償米蘭段的損失2億581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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