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軍人喝酒鬧事被記過 抗罰結果曝光
前年7月疫情時間江姓上士酒後鬧事,被軍方記過,他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北高行認為懲處沒有問題,判他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年7月疫情期間,空軍防空暨飛彈旅資深江姓上士違反「防疫期間重要命令要求」,在家中與同事飲酒後,再於花蓮美崙官舍停車場咆哮,被軍認認定有損軍譽,分別遭記過2次以及大過1次,江男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懲處沒有問題,判他敗訴;可上訴。
前年7月17日正值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襲台,江男與同事在家中餐敘並飲酒,被軍方認定違反「防疫期間重要命令要求」,屬於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中「未遵守單位、營區規範及紀律的行為」,對江男記過2次。
軍方也指,江男當天飲酒後,在官舍停車場咆哮,屬於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中「飲酒滋事之違失,損害軍譽」,再對江男記大過1次。
但江男否認故意鬧事,他說自己當天酒後只是短暫在官舍停車場空曠處聊天,並未影響同官舍其他官兵、眷屬,且他只是單純酒後失態,說話比較大聲,沒有大聲咆哮。
江男也強調,官舍屬於封閉式區域,一般民眾無法見聞,民眾、官舍其他住戶甚至根本不知道發生何事,何來「有損軍譽」?況且,軍方並未審酌他平日生活及品性都很好,這次行為只是偶發、初犯,便給予記過處分,並不恰當,提告請求撤銷。
北高行認為,江男兩次違失行為的性質、時間、地點、違反法令都不同,並非單一行為,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分別懲罰,不能視為一個違失行為而只論以1次處罰,所以並無江男所說,軍方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情形。
再者,江男並不爭執確實有在停車場咆哮、衝撞員警等行為,並於軍方評議會議時對部隊表達歉意,也承諾未來若有機會他會以本案援引為宣導案例,並由他親自宣導,讓同仁引以為戒。
北高行因此認定,江男確實飲酒後於花蓮官舍停車場咆哮,有損軍譽,軍方依法對他記過2次以及大過1次,沒有問題,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