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景田涉賄選翻牆逃、檢方緊急搜索北投辦公室 高院駁回抗告
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賄選,竟翻牆逃逸,遭檢調「緊急搜索」其北投辦公室,士院認同情況緊急,准予備查,蕭提起抗告,遭高院駁回。(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被控在國民黨新科北市議員林杏兒選舉時出錢行賄,蕭景田已遭諭知1500萬元交保,不過,偵查行動中,因蕭景田聞風翻牆逃逸致一度行蹤成謎,檢方懷疑蕭有逃避訴訟重嫌,逕行緊急搜索蕭的北投辦公室,蕭不服,但士林地院認定有必要、合法,准予備查,蕭不服提起抗告,高院認定緊急搜索於法有據,將蕭的抗告案駁回確定。
士林地檢署為偵辦林杏兒的曾姓樁腳涉嫌賄選案,去年12月21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兵分多路搜索,但蕭景田疑聞風翻牆逃逸,蕭景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的辦公室原本不在搜索票範圍內,但因情況急迫,檢方臨時逕行採取「緊急搜索」方式,執行搜索完畢,事後也向法院陳報執行情形。
不過,蕭景田質疑,當時並非緊急情況,他也無湮滅證據或隱匿證據之虞,質疑緊急搜索不合法。
士林地院認為,檢方陳報的資料不足,無從認定此次逕行搜索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無法准許,裁定撤銷此次逕行搜索。
士檢不服,提起抗告主張,調查局當天持搜索票實施搜索時,蕭景田的妻子表示丈夫在台北市另有辦公室,辦案人員考量來不及聲請搜索票,且蕭景田當時翻牆逃逸、共犯已到案,顯然情況急迫,請示檢察官後逕行搜索蕭景田位於北投區幽雅路的辦公室等處所,並扣得賄選帳冊等關鍵證物。
高等法院認為,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所規定的情況急迫情形,但原裁定未審酌蕭景田的妻子筆錄、蕭景田翻牆照片等事證,就認為檢方所提事證不足進而撤銷逕行搜索,應有再審酌必要,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士院更裁。士院重新裁定,檢方有緊急搜索的事由,准予備查。蕭不服,提起抗告。
高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2項緊急搜索的目的,在防止證據被湮滅,且是在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在搜索前取得搜索票等清況下才為之。審酌此案為蕭景田涉賄選不法,但檢調到蕭景田彰化住處搜索時,蕭已翻牆逃逸,可見有規避訴訟情形,檢察官依現場執行情形,認定有搜索蕭的北投辦公室必要,且情況急迫,因此逕行緊急搜索,事後也向士院陳報執行情形,符合刑訴法規定,因此駁回抗告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