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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國道環線豐原─潭子段地質報告 生態協會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並未違反環評法規定,也未疏於執行職務,判生態協會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並未違反環評法規定,也未疏於執行職務,判生態協會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2019/03/15 13:4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環保署審查國道4號台中環線豐原─潭子段環評,認為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依工程環說書切實執行;台灣生態協會提告,請求環保署應命令高公局提出地質安全評估等報告,未完成前不得開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並未違反環評法規定,也未疏於執行職務,判生態協會敗訴。可上訴。

國道4號台中環線豐原─潭子段,計畫從國道4號終點台3線西側約1.4公里處起,終點在潭子聚興地區,以系統交流道銜接台74線快速公路,全長10.9公里。

判決指出,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於2013年7月19日公告「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認定沒有環評法第8條的情況,因此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開發單位高公局應依工程環說書切實執行。

台灣生態協會不服,提起訴願但不被受理,協會提起公民告知訴訟,請求環保署命令高公局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並進行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要求未完成審查前不得開發。

法院查出,環保署的處分已有形式上的確定力,有效拘束環保署與開發單位,沒有必須進入第二階段的問題,協會也不可用公民告知的方式要求環保署執行第二階段環評。

判決指出,該開發計畫在2013年7月19日作成審查結論,交通部2015年12月31日許可開發,高公局2016年10月21日函報環保署與交通部預定施工日期、11月2日進場施作,2017年7月18日動土,並非逾3年才實施開發,高公局無須提出對策檢討等報告;且高公局已評估過敏感地質,提出環差分析報告,環保署於2018年1月16日通過審查。

法院認為,高公局的環差分析報告,已提出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地質安全評估報告,生態協會指稱高公局違反地質法規定、未確實進行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並無實據,因此判生態協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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