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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系男大生偷拍如廁184女受害 地點遍及高中、國中會考等女廁

    念大學法律系的吳姓男大學生,涉在台南一所高中女廁偷拍女學生如廁未遂,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改判他六月徒刑,不給予緩刑。(示意圖與本案內容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念大學法律系的吳姓男大學生,涉在台南一所高中女廁偷拍女學生如廁未遂,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改判他六月徒刑,不給予緩刑。(示意圖與本案內容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吳姓男大學生,被控涉於2023年間潛入台南1所高中女廁,拿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因誤觸閃光燈被女學生發現而未遂;檢警還查出他於本案之前曾在台南國中會考等地偷拍女性如廁影像,被害達184名(尚未起訴)。

    高中女生遭偷拍案一審判刑2年、緩刑5年,檢方上訴指吳生知法犯法,二審改判他6月刑、不予緩刑,還可上訴。另從其他184名女性如廁偷拍畫面可見,吳生從2022年11月起到2023年9月,在台南各高中、大學、補習班女廁、性別友善廁所,事先裝針孔攝影機或拿手機等方式,偷拍女性如廁影像,偷拍時間長達近1年。

    判決指出,吳姓男大生於2023年10月21日下午1點多,在台南東區1所高中2樓女廁內,拿手機從廁所擋板下方伸出朝馬桶方向偷拍,被受害的女學生當場發現而未遂。檢警人員前往吳生宿舍搜索,發現手機、記憶卡存有另外184名不詳女性的如廁影像。

    台南地院考量他未拍得受害女學生性影像,危害較輕,且認罪及以10萬元與女學生和解,吳生目前仍在學且持續接受治療。一審法官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性影像未遂罪對吳生判刑2年、緩刑5年,並應提供義務勞務與接受性平教育課程。

    檢方上訴指吳是法律系大學生、知法犯法,應從重量刑,否則無法遏止再犯,且犯後態度不佳,案發後提供2組錯誤的手機密碼,之後還說忘記密碼,浪費大量司法資源破解手機。雖吳男賠償10萬元,但受害女學生未原諒吳,檢方要求法院嚴懲。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認,檢方主張吳生曾在2023年5月20日、21日國中會考期間,在台南中西區1所高中偷拍許多穿國中制服的不詳女學生如廁影像,但相關犯行尚未被起訴,基於無罪推定,應在偵查起訴後再參酌審究。

    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應依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論處,一審認定有不當,應撤銷改判,考量吳生所為知法犯法,對女學生身心發展有嚴重影響;其偷拍衝動與行為已有3年,診斷罹患相關衝動、情緒障礙症,因其認罪、賠償10萬元,但女學生說不原諒、不同意緩刑,改判刑6月,不給予吳生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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