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女同袍戀受阻 女軍人怒告女友媽反被判刑
2025/02/08 07:35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黃姓職業女軍人與女同袍交往,不滿遭女友的楊姓母親反對,並被檢舉違規租屋,竟誣告楊婦誹謗,最終被判刑5個月,緩刑2年,並須支付國庫10萬元。(記者王捷攝)
黃姓女軍人與女同袍交往,她不滿女友的楊姓母親反對,又向軍方檢舉她違規在外租屋與女友同居,對楊婦提告誹謗,反被楊婦提告誣告,台南地院衡量黃女若未獲緩刑將被汰除,以誣告罪判5個月徒刑,緩刑2年,並向國庫支付10萬元。
黃女與楊婦的女兒原為軍中同袍,後發展為同性情侶,並違反軍中規定在外租屋同居,楊婦據實向黃女服役的單位軍方陳情,導致黃女不滿,對楊婦提告誹謗,但檢方調查後,做出不起訴處分,反而讓黃女因誣告罪遭到起訴。
黃女一度否認犯行,但在法院準備程序中最終承認誣告,並表示願意與楊婦調解。然而,楊婦因認為自己身心飽受煎熬、無法原諒黃女,拒絕與黃女和解,並已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法院審酌黃女的行為,認為其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導致無辜者受刑事偵查的壓力,更影響楊婦與女兒的親子關係,但她最終坦承犯行,符合刑法第172條減刑規定,黃女也強調,即使不能和解,也願以捐款方式補償,且若未獲緩刑,將面臨軍方汰除、失去軍人身分。
誣告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案件尚未裁判確定前被告自白,法院可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案中,黃女誣告楊婦誹謗後,黃女在法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符合減刑條件。
雖然楊婦拒絕與黃女和解,但已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法官認為,黃女造成楊婦訟累,但考量其最終坦承犯行,且願意補償,仍適用減刑規定,最後法官判處黃女5個月徒刑,緩刑2年,並命向國庫支付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