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45萬二手豪車「被侵占」 新車主撿便宜變惡夢
王男花45萬買二手車,還沒過戶成功,就被告知車輛被註記「侵占協尋」,台南地方法院民庭判定車屬王男,他強調,自認是車輛所有權人,但當時警方卻拒絕他撤除協尋,他將上訴提告求償。 示意圖,非當事車行。(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王姓車主在車行用45萬買二手進口豪車,以為撿到便宜,但要過戶時才發現「被占車」,2年來無法註銷協尋、也沒法開上路,一審台南地院判決,車輛屬於王男,但折價、代步損失40萬要王男吸收,他因此上訴向警方求償。
2年前,王姓男子剛把二手車買來要過戶時,發現已註記協尋,無法驗車、無法過戶、車牌註銷,一開上路就被警察攔下來,警方告訴王男,他的車子被註記「侵占協尋」,王男急忙解釋,自己不是買權利車,是透過車行買的二手車,一番解釋後,已經過了大半天,所有行程都毀了。
原來,二手車的前車主陳姓婦人,與兒子有財務糾紛,兒子偽造陳婦的簽名,把車子賣給車行,因為價格很划算,當陳婦發現時,王男已跟車行付了錢,車行還因此對陳婦的兒子提告,並求償損失,但王男就沒這麼好過了。
因陳婦不願撤銷侵占協尋,導致王男無法過戶,也沒辦法正常使用,他自認已經付錢,是所有權人,依據警政署「車輛協尋電腦輸入作業規定」,車主或「所有權人」可以撤銷協尋報案,但因為這輛二手車牽扯糾紛,警方也不敢扣,王男只好租車位把車停著,另外再租一輛車代步。
2年來,這輛二手車的價值跌至25萬元,王男日常代步租車花費20萬元,損失累計達40多萬,他因此提出民事訴訟,一審判車子所有權是王男的,但這些損失王男要自己吸收。
王男援引多件相關判例,主張警方不讓他撤銷協尋車輛報案構成侵權責任。他再次強調,警政署在2021年的「車輛協尋電腦輸入作業規定」有記載,車主或「所有權人」都可以撤銷協尋報案,因此提出上訴,要求警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及租車費用。
不過警方為王男的案件,以警政署的書函解釋,以「車輛協尋電腦輸入作業規定」,認定只有監理機關所登記的「車主」才可以撤銷協尋報案,但當時王男還沒過戶,所以無法撤銷協尋,警方處理過程均符合規定,王男也曾提出國賠但被駁回,這次也尊重王男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