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議長郭信良涉貪一審判13年 法官採信「業者自願行賄」
南院刑一庭長莊政達指出,台南前議長郭信良收賄案,法院認定賄款為自願性行賄,雙方意思合致。(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前議長郭信良涉貪污案判處13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法官採信廖堅志自願行賄,不構成公務員勒索財物罪,但郭信良稱未參與,南院刑一庭長莊政達回應,郭信良提供的手機基地台位置在安南區,無法做有利證據。
檢方調查,佃西里長高進見一度表明想購買重劃區抵費地,但交易未果,郭信良與高進見卻夥同蔡連博,以協助重劃案土地登記為由,向佃西重劃會會長廖堅志要求1300萬元賄款。
法官認為,郭信良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意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向他人索取、約定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
檢察官另行主張,郭信良與高進見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較白話的解釋是公務員利用權勢或藉口,向他人勒索、強行徵收、霸佔或強迫募取財物。
然而,根據證據,本案較符合雙方意思合致,比較像行賄者自願交付款項給收賄者,並要求對方履行相關職務的情況,難以認定郭信良透過恫嚇或逼迫的方式,使廖堅志因畏懼而交付款項。
由於檢察官起訴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存在想像競合的裁判關係,所以第4條「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不另作無罪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