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防制區門檻提高 新北與中彰投嘉5縣市未達新標準
環境部預告加嚴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分標準,除提高濃度要求外,判定方式也改為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資料照)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環境部預告加嚴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分標準,除提高濃度要求外,判定方式也改為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等5縣市懸浮微粒(PM10)從「符合標準」改列「未符標準」。
環境部預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草案,配合9月底修正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採用更嚴格判定方式,除提高濃度要求外,並規定各縣市轄內所有空氣品質監測站必須全數達標,才能列為「二級防制區」(符合標準區域),取代過往以測站平均判定的方式。
PM10三級防制區由6縣市增至11縣市
環境部表示,空污防制區劃設標準加嚴之後,台灣PM10年平均及日平均標準分別由50及100微克/立方公尺,加嚴為30及75微克/立方公尺,且判定方式改為轄內各測站皆須達標。在各項污染物中,懸浮微粒(PM10)三級防制區由6縣市增至11縣市,新增5縣市為新北市、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
環境部強調,此次被列為「三級防制區」(未符合標準區域)的縣市並非空氣品質惡化,而是採用更嚴格的標準。以PM10新增的5縣市為例,自2016年推動污染管制以來,這5個縣市的PM10濃度下降趨勢顯著,不亞於其他縣市,降幅分別為35%、36%、29%、40%及42%。
PM2.5三級防制區維持14縣市
至於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維持14縣市,而臭氧(O3)除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為二級防制區外,其他縣市仍為三級防制區。
環境部表示,藉由劃設空氣污染防制區的管制工具,能授權縣市政府採取更積極污染源管制措施,例如加強道路揚塵、露天燃燒及營建施工等污染源的防制作為等。此外,三級防制區的空污費費率較高,將投入更多資源於污染管制,促使企業投資污染防制設備,持續改善空氣品質。
環境部表示,新北、台中等5縣市的PM10濃度下降趨勢顯著,只是因為空氣污染防制區劃設加嚴,才符合標準改列未符標準。(環境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