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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停機車格6小時挨罰 台中女打官司辯遇「可疑人士」無奈違停

李女宣稱遇可疑人士,自己才把車停機車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縱使為真,也應尋找合法停車位,判決她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李女宣稱遇可疑人士,自己才把車停機車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縱使為真,也應尋找合法停車位,判決她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2024/05/15 09:5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李姓女子把自用轎車,停在百貨公司附近的機車格約6小時,被警察開600元罰鍰的違規停車罰單,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宣稱當天遇到「可疑人士」,不敢把車駛入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無奈停於機車停車格,她無意違規,聲明罰單撤銷;法官卻認為,李女遇「可疑人士」,還是要尋覓其他可合法停車之處,她卻恣意停在機車停車格內,判決她敗訴。

台中市李姓女子於2021年12月14日的上午7時許,至當天中午1時許共約6小時,把轎車違規停在台中市一處機車停車格,被中市警局豐原警分局開違規停車罰單,處600元罰鍰,李女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當時想到百貨公司,但百貨公司尚未營業,「當天凌晨遇有可疑人士,不敢停放到百貨公司地下室,故先停在機車停車格」,之後,轎車卻無法發動(疑電力耗盡)。

李女強調,她四處求救無果,直到中午員警到場協助她,並提供計程車車行電話,但因車行報價金額過高,她又致電詢問親戚,並連絡到其他報價便宜的車行,才獲得救援,她並無違規停車的意圖,處罰600元顯屬違法,聲明處分撤銷。

法官認為,警方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規停車規定,開出600元罰鍰的罰單,她宣稱遇到「可疑人士」,不敢停放到百貨公司地下室,先停放在機車停車格,此說已經是自承把車停在機車停車格,違規事實明確,但她縱使遇到「可疑人士」,也應該尋覓其他可合法停車之處,而不能恣意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內。

法官強調,李女宣稱轎車無法啟動、四處求救無果,計程車行又報價過高,才一直停放至中午等語,縱使是真,也是違規停車之後所發生的事情,李女一開始把車停在機車停車格內,已構成違規停車,與事後處理轎車故障的過程無關,駁回李女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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