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逆向不到2公尺挨罰 法官批警「裁量濫用」判撤銷罰單
鄭姓機車騎士於便利商店逆向不到2公尺,被警方開罰900元。(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街景)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鄭姓機車騎士於2022年12月27日晚間,在彰化市一家便利商店前,因迴避路旁汽車,他略微逆向行駛,卻當場被警察攔停告發處罰900元,鄭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案發地是便利商店前停車空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警方錄影,發現鄭男因閃避轎車,逆向行駛於道路,但距離不到2公尺,法官抨擊警方「裁量濫用」,認為這種輕微且危害甚小的違規,警察勸導即可,判決罰單撤銷,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騎機車於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三段與自強南路路口的便利商店,被值勤員警攔停,開出逆向行駛罰單,處9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但案發地不是道路,是便利商店停車區,而且他也是迴避一輛停放路旁的轎車,聲明上述處分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警方的錄影畫面,鄭男當時騎乘機車,行經便利商店前方空地時,因有一輛白色轎車,停放在該空地上,他繞行越過該白車時,確有短暫駛入金馬路三段北向最靠左側的馬路,確實有逆向行駛行為,但現代社會發達,交通往來頻繁,且車種複雜多樣,道路型態多元,人車網絡相互交錯,對於民眾而言,如不能遵循慎守,處罰隨之而來,固屬必要手段,但如果是違規情節輕微,糾正或勸導即足夠,無須動輒處罰,以免情輕法重,有失衡平。
法官認為,依錄影畫面,鄭男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但當時超商前方空地有白車,已靠近道路邊緣,鄭男為越過白車,逆向駛入車道,僅越過白車寬度的距離,旋即駛入便利商店的空地,逆向距離不及2公尺,時間甚為短暫,不是嚴重違規。
法官強調,鄭男駛出路肩的位置,是便利商店私人停車空地與道路的邊界處,僅稍微用到柏油路面,可認定逆向行駛對於交通危害性至為微小,已屬輕微,警方當場攔停後,可以依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施以糾正、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應足使鄭男心生警惕,避免再犯,但是員警仍開出罰單,有裁量濫用的違誤,據此撤銷罰單,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