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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不停專用停車格 台中交通局:一律以竊電法辦

台中市府交通局表示,只要非以正常管道在充電停車格內充電,一律以竊電罪移送法辦。(議員楊典忠提供)

台中市府交通局表示,只要非以正常管道在充電停車格內充電,一律以竊電罪移送法辦。(議員楊典忠提供)

2023/07/10 17:04

〔記者唐在馨/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為有效杜絕充電停車格被佔用情況,本月起實施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格累進收費,但有民眾發現有車主停在電動車免費的一般停車格,接上隔壁的充電樁充電,中市交通局表示已請示交通部,不論是上述行為或是以延長線接電,一律以竊電罪嫌送辦,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元以下罰金。

市議員楊典忠表示,台中市府自7月1日起,電動車停充電停車格充電,停車費第1小時20元,第2小時40元累進收費,但為獎勵購買電動車,電動車停一般停車格免費車費,至於一般汽車則不能停在充電停車格內,而如果電動車停在充電停車格卻未充電,則開罰單並拖吊。

楊典忠說,他接獲民眾陳情,在上述政策實施後,發現有電動車主,把車子停在已標示為必需收費的充電停車格旁的一般停車格,然後取用充電樁的充電器為車子充電,由於目前台中市是鼓勵電動車,一般停車格並不收停車費,這種行為等於是省了1個小時20元的停車費,但照樣可以免費充到電,讓一般市民看了很不以為然。

楊典忠擔心,這種行為很可能會不止一例,交通局要如何防範?而交通局的巡路員看到這種情況,應該要嚴格防範。

對此,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已請示交通部,先前台中市曾發現有民眾用延長線取用充電樁的電充電,而今天發現的這一例則是停在非充電停車格拉線充電,不論那種行為,都涉及觸犯刑法第320條及32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含電能)」之竊盗罪,可處以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以下罰金,交通局呼民眾勿心存僥倖,貪小便宜可能損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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