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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銀行帳戶給詐團 男被判刑10個月還要賠被害人500萬元

蕭男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被判刑10個月還要賠償被害人500萬元。(資料照)

蕭男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被判刑10個月還要賠償被害人500萬元。(資料照)

2024/09/25 11:1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蕭姓男子將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王姓被害人因誤信詐騙技倆,將500萬元滙入該帳戶,隨即被提領一空,蕭男被視為詐騙共犯判刑10個月,王男並向蕭男求償,屏東地院判決王男應賠償蕭男損失的500萬元,可上訴。

王姓男子1年多前誤信投資詐騙技倆,先後匯出200萬元及300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的銀行帳戶,驚覺受騙後,該帳戶內500萬元已被提供一空,警方據報逮到該帳戶持有人蕭姓男子,蕭男被視為詐騙幫助犯,屏東地院依洗錢罪判處蕭男10個月徒刑。

王男不甘損失,向蕭男提告求償500萬元;蕭竟表示沒有意見;屏東地院審理後,判決蕭男應給付王男500萬元,還要加計5%的利息。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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