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未善盡人父責任、晚年潦倒 2子女拒扶養 法官這樣判......
王男年輕時未善盡人父責任,晚年生活潦倒無助,法院判決2名子女得減輕扶養義務。(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60歲王姓男子與謝姓妻子離婚後生活潦倒孤苦無依,由於王男年輕時未善盡人父責任,2名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王男的扶養義務,屏東地院認為王男疏於照顧子女未達情節重大程度,考量2名子女均有正職工作及收入,王男貧困難以維生,2名子女得減輕扶養義務,每月應各支付3300元給王男,可上訴。
王男20多年前與謝姓妻子離婚後,2名年幼子女與母親共同生活,王男晚年生活貧困亟待援助,2名已成年的女子認為自幼成長過程中從未蒙受父愛照拂,是母親含辛茹苦扶養長大,因而拒絕扶養王男。
屏東地院詢問王男謝姓前妻,得知雙方離婚後,王男在菜市擺攤,2名年幼子女與父親有同住過一段時間,後來才被謝婦帶往北部一起生活,王男並未全然棄子女於不顧,考量王男晚年貧困生活難以為繼,2名子女有正當職業及收人,得減輕扶養義務,每月各給付3300元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