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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騎車摔落排水溝溺斃 法官認縣府怠修判賠265萬

婦騎單車摔落排水溝溺斃,屏東地院認為屏東縣政府管理有缺失,須賠償265萬多元。(記者李立法攝)

婦騎單車摔落排水溝溺斃,屏東地院認為屏東縣政府管理有缺失,須賠償265萬多元。(記者李立法攝)

2019/02/12 17:52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張姓老婦騎單車摔落排水溝溺斃,因發生地點位在台糖土地範圍內,但受損的護岸設施為屏東縣政府管理,死者家屬遂向台糖及縣府求償,但台糖與縣府均認為沒有疏失,法官審理後,認為受損未修復的護岸為公共設施,縣府有怠修瑕疵,應賠償265萬多元,可上訴。

張婦106年11月23日上午獨自騎單車行經屏東市信和里產業道路橋樑時摔落排水溝溺斃,家屬認為與橋面接軌的護岸於106年6月因豪雨崩塌後遲未修復,導致張婦從崩塌處跌落,負責管理維護的屏東縣政府顯有疏失,地主台糖公司也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台糖表示,該橋樑位在台糖農場內,並非供公眾通行使用,張婦擅自進入,卻不慎從屏東縣政府管理的護岸崩塌處跌落溺斃,實與台糖公司無關。

屏東縣政府表示,該護岸並非供通行之用,縣府也沒有在護岸上設置護欄防止行人跌落的義務,況且護岸因豪雨坍塌後,縣府立即以混凝土灌注,防止繼續坍塌,並回恢復坍塌前的狀態,縣府並無任何管理缺失。

法官認為,台糖該農場沒有圍起來,任何人都可自由進出,且該護岸為供公共使用的設施,由縣府負責管理,但張婦跌落時,護岸崩塌缺口依舊存在,難認縣府所稱已修復為坍塌前狀態,顯有怠修情事,符合國賠要件,縣府應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等265萬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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