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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議員黃俊哲當選無效 控選罷法違憲憲法法庭不受理

前新北市議員黃俊哲。(資料照)

前新北市議員黃俊哲。(資料照)

2025/03/21 18:34

S-250321-83086-A-00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民進黨新北市議員黃俊哲,2022年選舉前,透過父親黃忠信等人,購買沙鍋魚頭禮盒贈送選民賄選,高等法院認定黃父等人幫黃俊哲賄選,應視為黃本人涉賄選,改判黃當選無效確定,黃主張當選訴訟以二審終結,剝奪其當選資格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定聲請不合法,裁定不受理。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黃忠信為了幫兒子黃俊哲連任新北市議員,夥同辦公室主任唐龍輝等人,訂購43盒沙鍋魚頭禮盒後,贈送給選民涉賄選。黃俊哲選舉結果,以1萬5254票當選新北第5選區(板橋區)市議員。

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起訴黃忠信、唐龍輝等人,並對黃俊哲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刑責部份,新北地院判黃忠信4年10月、唐龍輝4年4月,經上訴,由高等院審理中。

當選無效部分,新北地院認為,檢方未證明黃俊哲主觀上具有買票犯意,或客觀上為賄賂行為,判黃勝訴,黃當選有效。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以當選人本人有選罷法投票行賄罪犯行才適用,只要當選人擔任候選人時,本人或其直接、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的人,有投票行賄罪行為,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而得依法宣告當選人當選無效。本案中,具投票權民眾均有認知黃俊哲父親黃忠信等人是代表黃俊哲,而與競選事務相關,因此黃忠信等人購買並贈送禮盒給選民,應視為黃俊哲本人所為的賄選行為,判黃當選無效確定,遭剝奪議員資格。

黃俊哲不服被高院改判當選無效確定,主張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規定,牴觸憲法,日前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認為,本案選罷法相關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442號解釋宣示:「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23條亦無牴觸。」依憲訴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此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第二審查庭認為,聲請人黃俊哲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未具體敘明確定判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不合法,因此,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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