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檢酒駕處分零容忍 「三振條款」撤除5年3犯時間限制
南投地檢署在傳喚通知書上對於酒駕3犯的當事人,直接註明不給易科罰金,並強調,傳喚日即執行日。(記者謝介裕翻攝)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誰說5年內3犯才會被關?南投縣最近有好幾個案例的當事人,均是隔了15年以上,才累犯第3次酒駕被逮,也都獲判6個月以下刑期,法院也都給予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但當事人收到南投地檢署傳喚通知書後,莫不像被雷電劈到般震驚不已,因為檢方在傳票上就直接註明不給易科罰金,且要當事人有所準備「傳喚日即執行日」,換言之,不管時間長短,只要酒駕累計3次,南投檢方給予的唯一選項就是「入監服刑」,藉此強力作為達到遏止酒駕的目的。
據了解,有1位年約60歲的當事人,完全沒有前科,礙於工作關係免不了要喝酒應酬,2007年首次酒駕被抓,迄今年過完年第3次酒駕,相隔了16年時間,在法院審理時,也一再向法官表示悔意,加上並未發生交通事故,而是被警方執行臨檢時逮獲的,最後獲判5月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但檢方卻不給機會,令當事人及其家屬覺得檢察官的處分太重,遂決定委由律師提出異議。
南投地檢署表示,法務部的確曾頒布酒駕「三振條款」,即5年內3犯者,檢方將不同意刑責可易科罰金,要入監服刑,但各地檢署仍有最後決定權。然而,署內檢察官認為此有時間設限的「三振條款」,仍可能造成酒駕者心存僥倖之虞,基於「酒駕零容忍」原則,遂達成從嚴執法的共識,即不管距離第1、2次酒駕的時間長短,只要第3次酒駕判刑確定,均不再給予易科罰金,也藉此導正民眾酒駕以為罰錢就可不用坐牢的不正確觀念。
檢方說,假使當事人覺得檢方執法過嚴或不妥適,要向法院提出異議,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檢方也會予以尊重。
南投地方法院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可向受管轄的法院聲明異議,假使涉及酒駕的當事人,不服檢方不給易科罰金,便可據此法條提出異議,捍衛本身權益,最後由法院進行審理做出公正裁決。
南投縣警察局交通隊組長李安景說,酒駕重懲新制上路後,所有違規行為均從嚴、從重處罰,哪怕汽車酒駕拒檢、拒測,昔日僅9萬元,新制第1次便從18萬元起跳,第2次36萬元、第3次54萬元,以每次18萬元的罰鍰逐次增加,且不設上限,罰則可說是相當的嚴厲,也再次呼籲民眾遵守酒後不開車、不上道的交通法規,才是確保快樂出門、平安返家的最佳之道。
南投地檢署秉持「酒駕零容忍」態度,對於涉及酒駕累計3次的當事人,也從嚴執行「三振條款」。(記者謝介裕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