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餐我請」涉賄選 苗縣議員二審仍敗訴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否認敬酒拜票時曾說這餐我請,上訴台中高分院仍遭駁回。(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議員黃聲全(無黨籍)被控於二○二二年競選期間,兩度於自家釣蝦場,霸氣向用餐的民眾說「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苗栗地方法院認定他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他上訴二審,宣稱僅拜票而無請客,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不採信,還認為他犯後態度與素行都不佳,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三審。
苗檢另提當選無效之訴 二審中
苗檢另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民事庭去年五月判決黃聲全當選無效,目前二審中。
判決書指出,黃聲全參選苗栗縣第廿屆縣議員期間,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晚間,在他實質經營的休閒釣蝦場內,對在包廂用餐的馮姓、許姓等八位民眾敬酒拜票,還阿莎力(豪邁)說,「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八人不需支付二千四百元餐費;十月廿三日,馮姓民眾又約張姓民眾共十人聚餐,黃聲全同樣到包廂敬酒拜票,尋求支持並招待約三千元的整桌餐費。
黃聲全稱未說要請客 法院駁上訴
苗栗地院一審認定,黃聲全觸犯選罷法的交付不正利益罪,判刑三年十月,參與聚餐的馮姓民眾(選民)等人,也觸犯同法的收受不正利益罪,各判刑四至六月。
黃聲全上訴二審,他宣稱「僅有拜票,請求支持,並未向他們表示要請客,不用付錢」,他還強調,兩位證人是中國嫁入台灣的新住民,證述前後不一且有語言障礙,對他不利的證詞不能採信。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兩位證人從中國到台灣逾十年,已取得台灣身分證,於偵查與一審中供述詳細,並無語言不通或前後不一,黃聲全卻否認犯罪,其上訴無理由而駁回。
合議庭還強調,選賢與能攸關國家政治良窳,不應讓金錢等不正當利益介入選舉,黃聲全卻恣意破壞選舉公平,且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一審量處刑妥適,應予維持,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