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糾紛案辯論終結 明年1/24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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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東岸商場產權糾紛案明年1月24日下午4點宣判。(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東岸商場產權糾紛案,基隆地院今(26)天辯論終結,定明年1月24日下午宣判。主富辯論時主張,基隆市政府今年1年31日強行點交給微風使用,擅將商場2至4樓佔為己有,妨害主富所有權,應塗銷所有權登記,將所有權返還主富;基市府則主張,大日在2016年的改善方案中承諾,商場2至4樓建物納入第2次營運範圍,且於契約終止後,大日無償移轉市府,市府享有所有權,已經很清楚。
基隆市東岸商場爆發產權糾紛,原營運商大日的協力廠商、主富服裝公司(NET)今年2月間控告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強盜罪,4月再針對民事部分主張擁有東岸商場2到4樓所有權,提起「確認所有權」訴訟,歷經8月審理,今天上午9點30分在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至10點36分,承審法官曹庭毓諭知明年1月24日下午4點宣判。
主富主張,大日營運績效良好,基市府卻以OT(Operation營運 Transfer移轉)契約以外的條件與問題等不當行為,作為不與大日優先續約的條件,致大日無法續約,基市府以不正當行為剝奪大日優先續約資格,依照民法第101條,應視為大日得於續約後,繼續營運至2025年12月31日;基市府排除與大日繼續訂約,把大日終止契約,大日應取得契約資格,契約依舊存在。
基市府則主張,大日與市府成立OT契約中,大日於2016年6月提出改善方案計畫,依當時大日與市府的會議記錄顯示,市府同意大日可以增建2至4樓,大日則承諾全額出資興建2至4樓,並與市府在第2次營運移轉契約中,將2至4樓建物納入第2次營運範圍,且明訂於契約終止後,大日無償移轉市府,市府享有所有權。
基市府另指出,市府與大日公司間OT契約中確實有規定,營運績效良好可作為作為優先續約條件,但促參法施行細則明定,續約前需做資產總檢查,並作為是否續約依據,且施行細則76條所稱資產總檢查等條件均是完成議約及簽約的應作業事項,與是否符合優先訂約資格並無關係。
大日則強調,依照主富與大日間租賃契約,雙方已將增建2至4樓作為租賃標的,租賃契約應該受到OT契約規範,在大日與基市府未續約後,大日與主富的租賃契約也隨之終止,主富負有返回義務,卻將租賃標的納為主富所有,沒有返還,沒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