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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公車摸鄰座少女大腿30分鐘 性騷擾累犯被判3月

    黃姓男子搭公車,見鄰座少女穿短褲,露出修長美腿,被控伸左手觸摸少女大腿外側長達30分鐘,基隆地院審結後依黃犯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判他3月徒刑 。 (記者林嘉東攝)

    黃姓男子搭公車,見鄰座少女穿短褲,露出修長美腿,被控伸左手觸摸少女大腿外側長達30分鐘,基隆地院審結後依黃犯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判他3月徒刑 。 (記者林嘉東攝)

    2024/12/18 16:49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黃姓男子搭公車,見鄰座少女穿短褲,露出修長美腿,伸左手觸摸少女右大腿外側長達30分鐘。基隆地院審理時,少女當庭表示,她到現在坐公車還會有陰影,求法官重判黃男,法官審酌少女受害情節,依犯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將黃男判處3月徒刑。

    判決指出,54歲黃姓男子去年7月間上午7時許搭公車,從新北市淡水區前往基隆市途中,見鄰座少女穿著短褲,被控以左手背、手指,連續觸摸少女右大腿外側,時間長達30分鐘,下車時藉按下車鈴機會,再以左手背、手指滑過少女右大腿外側;案經少女下車後向母親哭訴報案,警方調閱公車行車記錄器,通知黃男到案後,將黃男函送法辦。檢方調查後,依黃男涉犯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但他聲稱因罹患精神疾病,希望能給他自新機會;少女則拒絕與黃男和解,並稱她遭黃男性騷擾後,坐公車還會有陰影,害怕再次遇到黃男,請法官從重量刑。

    判決指出,黃男於2010年來迄今有4次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防治法前科,其中有2次被基隆地院判決確定,竟未能反省,反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抗辯,法官審酌黃性騷擾少女,前後過程加總長達30分鐘,造成少女心理驚懼、嫌惡,依犯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3月徒刑,得易科9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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