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輪月票遺失不補發 學生提告勝訴
2025/01/22 05:3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許姓大學生花了三千八百四十元購買旗津渡輪站通勤月票,才入手兩天就弄丟,他認為高雄輪船公司「月票遺失不能補發」的規定不合理,提告爭取權益,法官參考台鐵規定,認為台鐵都能補發,高雄輪船公司的規定「顯失公平」,判高輪公司應賠三千七百七十六元。
判決指出,二○二三年三月,許姓大學生花三千八百四十元購買效期一百廿天的旗津渡輪站學生優惠月票,但第二天把月票搞丟,他向高輪公司申請補發,但高輪公司以「月票遺失不能補發」的規定拒絕,許姓大學生不滿,提告討公道。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高輪公司主張,「學生優惠月票」的官方網站上,已明確表示「遺失票卡恕不補發,需重新申辦」,且月票也蓋有「遺失恕不補發」的印章,許姓大學生購買月票時,已同意不補發的規定,並應負保管責任,因此高輪公司不應該賠錢。
法官發現,月票上印所有人的姓名、照片、使用期限,並記載「遺失恕不補發」字樣,可認定月票屬「記名票券」,大幅降低票券為他人冒用乘船的風險,且台鐵發行的記名票券,遺失後也能辦理補發,高輪公司的規定不合理,高輪公司應賠三千七百七十六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