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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嚇傻!女子設網銀「約定帳戶」成詐團共犯 遭判刑5月還要賠200萬元

    設網銀「約定帳戶」成詐團共犯,遭橋頭地院判刑5月還要賠200萬元。(資料照)

    設網銀「約定帳戶」成詐團共犯,遭橋頭地院判刑5月還要賠200萬元。(資料照)

    高雄市陳姓女子前年8月間將她所申設的合庫商銀帳戶,設為網銀「約定帳戶」,並將帳號、密碼,以LINE提供予「朱啟鴻」,竟成詐團洗錢帳戶,蘇姓女子遭假投資詐騙匯入200萬元,秒轉匯一空,不甘損失向陳女提告求償,陳女被依詐欺罪判刑5月併科10萬元罰款,並需賠償蘇女200萬元。可上訴。

    原告蘇女主張:被告於2024年8月2日某時許,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依自稱「朱啟鴻」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設定約定帳戶,再於同年月5日前,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提供予「朱啟鴻」。

    詐欺集團成員向蘇女佯稱:可投資獲利於2024年8月27日,匯款新臺幣200萬元入帳戶,旋遭網路轉匯一空。蘇女驚覺遭詐騙,但僅能針對提供帳戶的陳女提告求償。陳女到案嚇傻!僅辯稱「我沒有辦法、沒有能力,我也是被騙的,不知道怎麼處理」。

    橋頭地院去年依詐欺罪判陳女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0萬元,民事庭認定被告陳女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騙集團遂行詐欺、一般洗錢犯行,致他人受有財產損失,原告因遭詐騙匯出款項之損失,與被告行為具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而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需賠償蘇女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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