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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強制毒犯驗尿呈陽性 違法採證判無罪

    林男被警方強制帶走驗尿,呈陽性反應被訴,橋頭地院調查警方驗尿時已逾期限,認定違法採證,判決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林男被警方強制帶走驗尿,呈陽性反應被訴,橋頭地院調查警方驗尿時已逾期限,認定違法採證,判決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4/12/17 21:5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林姓男子被列為毒品人口,經警方驗尿有毒品陽性反應,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橋頭地院卻發現警方強制驗尿時已逾2年期限,他已非毒品人口,認為違法採證,判決無罪。

    橋檢指出,林男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在2021年12月3日獲釋,又犯2次施用毒品,分別被法院判刑6月和7月,併執行刑1年,並於隔年5月23日執行完畢出獄,被列為毒品人口。

    今年5月30日晚上,警方持檢方核發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帶他到派出所採尿送驗後,有可待因、嗎啡等陽性反應,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條例起訴公訴。

    林男應訊指稱,警方採尿的時間點,他已經不是毒品列管人口了,被強制帶走,有無違法有待釐清。

    法官調查,林出獄後被列為毒品人口,依規定2年內,警方可隨時書面通知他驗尿,只在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時,始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在不逾必要程度範圍內,強制採尿送驗。

    經查,林男雖未依在期限內到場接受驗尿,但警方是在今年5月2日取得強制驗尿許可書,卻在30日對他尿驗,已超過2年時間。

    況且,警方到林男住處,雖經其家人同意搜索,也未查獲毒品,竟強將他帶走驗尿,依法無據,因此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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