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27年前搶奪入獄 今年改判無罪定讞 可聲請刑事補償
王姓男子(中)早年服役期間,涉嫌搶奪案,經再審改判無罪定讞,可聲請刑事補償。(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王姓男子27年前服役期間,與陳姓友人共騎機車涉嫌行搶,後來陳雖獲判無罪定讞,但王卻先一步被軍法機關判入監,出獄後聲請釋憲獲准再審,並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無罪,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可聲請刑事補償。
據悉,1997年5月18日晚上9點,王男騎機車後載陳男,行經高雄縣鳳山市(現改為高市鳳山區),由陳涉嫌搶奪洪姓女子放在機車前置物籃內皮包,內有6000元現金和身分證等物。
鳳山分局員警據洪女描述歹徒特徵循線逮2人,王當時為一兵,依搶奪罪嫌移送軍法機關審理,陳則改送高雄地檢署法辦,王先被軍事法院判刑5年定讞入監執行,但陳最後卻被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王服刑2年多後假釋出獄,並在去年間聲請大法官釋憲,獲准向高雄高分院提起再審。今年3月間,院方指全案僅洪婦指控,又無其他目擊證人,又缺乏其他如監視器畫面等有力旁證,改判無罪,高雄高分檢未提起上訴,全案定讞。
王男將可聲請高雄高分院刑事補償,每日賠償3000元至5000元不等,確切金額則由承辦法官依他職業、學歷、經濟狀況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