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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礦石稅過關 稅額維持每噸70元

花蓮縣議會昨上午審議礦石景觀特別稅自治條例,舉手表決決議將礦石稅維持每公噸七十元的計徵標準。	(記者花孟璟攝)

花蓮縣議會昨上午審議礦石景觀特別稅自治條例,舉手表決決議將礦石稅維持每公噸七十元的計徵標準。 (記者花孟璟攝)

2020/05/30 05:30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續徵「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爭議不斷,因上次臨時會送審被「延議」,在縣長徐榛蔚懇託縣議會後,議會變更議程,提前一個月於昨天召開二、三讀會,逐條審查礦石稅自治條例。議長張峻當場裁示,爭議條文由議員舉手表決,包括每公噸課徵稅額維持七十元、礦石稅自治條例的課徵年限則從四年大幅縮短為一年,均以過半數表決通過。稍後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雖試圖爭取翻案「維持課徵年限四年」,但已無力回天。

自治條例課徵年限 4年縮短為1年

縣府副秘書長張逸華說「尊重議會共識決」,但對於礦石稅自治條例課徵年限改為一年訂一次,因自治條例制定的程序,包括舉辦公聽會、草案預告等,作業時程是否來得及,加上完成後還要送中央備查,都希望爭取中央部會諒解並縮短後續備查作業時間。

開徵礦石稅 年稅收達9億餘元

花蓮從二○○九年起開徵礦石景觀維護特別稅,每年開徵二期,自二○一六年調高為每公噸七十元後,年稅收達九億餘元,依法「徵收年限」最長四年,四年期限一到自治條例就失效,須重送草案給議會審查。這次送審的草案中,第二條「課徵年限」四年,被多數議員要求檢討,包括張美慧、黃馨、魏嘉彥、林源富等人都發言主張調為一年,張美慧說,一年審一次對選民才是負責態度;議員葉鯤璟、黃振富則建議折衷為二年審一次。議長張峻則當場裁示舉手表決,第一案表決「一年一次」,獲過半數議員舉手同意通過。

另對草案第六條,稅額計徵標準每公噸七十元,議員張美慧認為,應採分級、累進課稅以達到賦稅公平性,開採量大業者課較高稅額;議員楊華美則要求縣府提出稅額計算基準。議長張峻二度裁示表決,現場議員過半數通過維持每公噸課七十元。

縣稅務局長呂玉枝說明,縣府精算過,二○一六年礦石稅每公噸十元,當年度水泥大宗價格一公噸二二六○元,散裝水泥五十公斤一包一四八元。

礦石稅調高為七十元之後,包括大宗及散裝水泥至今年仍維持同價格未調漲,顯示水泥業者並未把稅金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因此今年自治條例仍以七十元計收。

礦石稅提撥 議員盼提高鄉鎮分配比例

此外,礦石特別稅每年約九億元稅收中僅提撥五%給地方鄉鎮公所,除秀林鄉之外,其餘十二鄉鎮每年只分配到一百多萬元,議員也反應盼提高鄉鎮分配比例,對此財政局長劉台文表示,依法特別稅款分配,是以附帶決議調整,比例會酌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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