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偷拍女學生如廁 花蓮某國小代課狼師起訴
![花蓮某國小傳出林姓代課老師偷拍女學生如廁,校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發現林師確有不正常出入女廁,立刻報警處理,花蓮地檢署今依法起訴。(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某國小傳出林姓代課老師偷拍女學生如廁,校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發現林師確有不正常出入女廁,立刻報警處理,花蓮地檢署今依法起訴。(記者王錦義攝)](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5/01/15/4923894_1_1.jpg)
花蓮某國小傳出林姓代課老師偷拍女學生如廁,校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發現林師確有不正常出入女廁,立刻報警處理,花蓮地檢署今依法起訴。(記者王錦義攝)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某國小傳出林姓代課老師偷拍女學生如廁,校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發現林師確有不正常出入女廁,立刻報警處理,但林師事發後刪除手機內檔案,警方報請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花蓮地檢署今偵查終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涉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嫌,將林男提起公訴。
花蓮檢警調查指出,花蓮縣某國小林姓代課老師從去年8到9月間涉嫌在學校公共廁所內以手機竊錄女學生如廁影像,每日頻繁多次持具攝錄功能手機,尾隨該校女學童進入該校男女共用友善廁所內,把手機透過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縫隙,由下而上拍攝,而以此方式或其他不詳方式,著手攝錄該等女學童如廁性影像,有被害女童察覺異狀,轉頭發現有人持手機對其拍攝向其家長反映。
家長去年9月向林姓代課老師反映學生遭人偷拍,並請其通報學校權責人員,林師明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於24小時內將此校園性平事件通報權責人員,卻僅向班上同學布達上廁所時應結伴同行,且未說明原因,同時立即刪除手機內所攝錄不詳數量相關性影像,家長發現林師並未通報學校,卻被林師以怕引發學生恐慌、自己會加強巡察廁所等理由予以搪塞。
家長不滿親自向學校為通報,校方立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公共廁所外走廊監視器影像,發現林師涉嫌重大,向法院聲請並持搜索票及經林男同意搜索、自行提出,員警據報到場時,主動交付已刪除相關性影像的手機,共扣得林男所有手機2支、筆記型電腦1台、平板電腦1台、 記憶卡2張、隨身硬碟1顆及辦公室電腦主機1台。
檢警發現,林姓男子共55次尾隨學校女學童,共計29人進入該校公共廁所內,其中至少對一名被害人有3次成功拍攝到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而屬既遂,其餘部分因無證據證明其成功拍攝到如廁性影像而均認未遂。檢警發現,林師接獲家長通知遭偷拍事件後,立即澈底刪除手機內相關性影像,但翌日仍繼續實行其偷拍行為。
檢方認為,被告林姓男子未依規定進行性平事件通報,調查時向員警陳報錯誤租屋處地址,嗣經拘提到案之初雖大致坦承所為犯行,後於偵查中及接受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訪談時,卻自恃扣案手機等物,縱經數位採證鑑識,仍未能回復、還原相關性影像,即改稱自己只是去上廁所、去巡視掃具或維持秩序、雖想偷拍但最終有克制住、雖有偷拍但沒有成功拍到等理由置辯。
檢方認為被告為人師表,本應係保護兒童之人,卻利用擔任國小老師機會犯下本案犯行,原本設置供兒童放鬆抒發的廁所,反成為女學生等卻步畏懼之所,嚴重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亦可能損及日後對於兩性關係認知、對於他人性隱私尊重以及對於為師者信任,對學生幼小心靈造成難以抹滅傷害。
被告林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性影像既遂罪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檢方認為,被告犯後態度難認良好,苟其於審理時矯飾否認,耗費司法及社會資源,進而造成被害兒童二度傷害,建請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