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錢沒出庭不辦事 委任人傻眼提告
2025/05/21 06:46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律師收錢沒出庭不辦事,委任人傻眼提告。(情境照)
律師收錢沒出庭不辦事,委任人傻眼!
新竹鄭姓女子拿7萬元委任一名律師幫她打官司,沒想到該律師竟收錢不辦事,甚至沒出庭,鄭女憤而提告要求賠償57萬元,新竹地院民事庭判准4萬。
鄭女說,先前與黃女因妨害名譽、誹謗等事發生糾紛,去年2月與該律師簽訂委任契約,對黃女提起妨害名譽等告訴及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並支付律師酬金7萬元。
然而案件於去年5月21日偵查庭開庭時,律師竟未出庭,鄭女依檢察官指示,請該律師就黃女誹謗她「討客兄」一事向檢察官提出補充說明狀,該律師亦未及時提出書狀,致檢察官僅就黃女公然侮辱犯罪事實起訴,鄭女事後亦無法就黃女誹謗部分獲得民事賠償,且該律師受委任後,對她及案件不理不睬,未履行契約責任,她只能自行處理,致精神狀況不佳,病情加重。為此請求律師返還7萬元律師費,且律師沒有履行契約責任、未出庭應賠償7萬元,另應賠償她因此所受精神上損害43萬元,總共求償57萬元。
而該律師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於調解時到庭表示不願賠償。
法官認為,鄭女所支出之律師費,本為訴訟當事人為解決糾紛,保障其自身權利所為之選擇,縱因此支出一定之勞費或訴訟結果不利於己,除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本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而非被告所致之損害。因此鄭女以該律師受委任後未出庭、未遵從她的指示提出補充理由狀給檢察官為由,請求返還律師費7萬元,尚屬無據。
然而雙方既係成立有償委任契約,律師自有依委任契約到庭執行告訴代理人職務,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辦理民事第一審訴訟至終結之義務,以維護原告在偵查、民事一審程序中應有之訴訟及法律上權益,被告卻未履行該等義務,足認就委任執行律師職務有所懈怠或疏忽,而有欠缺一般律師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過失甚明。應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之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法官核定為4萬元。
另鄭女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精神官能性焦慮症。醫囑:個案自述因離婚後無法探視小孩而一直上法院爭取,進而衍生嚴重焦慮與失眠」等情形,可知鄭女精神官能性焦慮症主要係因無法探視小孩等問題而生,且在該律師債務不履行前已在該診所就診,此部分請求43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不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