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恐怖駕駛亮槍逼車 被害人被迫逃到龍潭
王男因亮槍逼車等恐嚇行為,遭新竹地院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王姓男子僅因與陳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竟亮槍比劃作勢開槍,還以閃大燈方式在高速公路上沿途逼車,新竹地院依恐嚇與強制罪判刑。
法官調查,王男去年11月9日晚上11時20分許,開車沿由竹東交流道往關西交流道方向行駛,與陳男因行車問題發生糾紛,王男竟亮出黑色空氣槍(不具殺傷力)並朝陳男方向比劃、作勢開槍,致陳男心生畏懼。
王男又沿途尾隨陳男車輛後方,並以其車頭前方6顆車頭燈(部分為另行加裝),使用閃光燈及遠光燈照射,以強烈及刺眼之燈光影響、阻礙陳男透過後照鏡確保其左右側及後方行車安全距離視線等方式,一路尾隨下交流道,並迫使陳男車輛停在桃園市龍潭消防分隊入口處前方。
法官審酌王男素行不佳,遇事不思理性解決,僅因行車糾紛,竟持空氣槍恐嚇被害人,致人心生畏懼,又妨害被害人正常駕車行駛權利,最終因被害人無意願而無法達成和解。全案依恐嚇與強制罪判處拘役70天,易科罰金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