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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幣商幫詐團收款 不知11/30起幣商無合格證明也犯法

    婦人捧170萬元現金買泰達幣卻遇詐團。(記者顏宏駿翻攝)

    婦人捧170萬元現金買泰達幣卻遇詐團。(記者顏宏駿翻攝)

    2024/12/06 15:07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1名女子想買泰達幣,日前深夜捧170萬元現金,約了個人幣商在咖啡廳進行交易,警方埋伏在現場,將該名18歲穿著短褲、球鞋的藍姓假幣商逮捕,他不斷向警方說「我們是合法交易」,但又拿不出合格的登記證明,最後才承認是幫詐團收款,警詢後將藍男依涉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銀行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該案最特別的是,藍男不知政府為杜絕詐騙,新規定的洗錢防制法第6條將已於11月30日起實施,該法條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法登記的交易所及個人幣商,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若未依法登記並提供服務,將會有2年以下之刑事責任以及500萬以下併科罰金。

    員林警分局調查,藍男在社群網路平台上認識一名自稱「阿翔」的男子,在聊天中得知販賣虛擬貨幣可以賺錢,再進一步詢問得知可以輕輕鬆鬆賺錢,只要幫忙取錢操作一下手機,大筆金錢便可輕鬆入袋。

    受害的婦人想買泰達幣,遭詐團鎖定,12月3日深夜手捧170萬元在某間咖啡廳內欲交易虛擬貨幣款項,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員警獲報前往,發現幣商藍男拿不出合格證明,與婦人碰面交易買賣虛擬貨幣,員警當場查扣170萬元、工作手機3隻等相關證物,婦人也在警方的勸說下,確認自己遭到詐騙,警詢後,將藍嫌依刑法詐欺、洗錢防制法、銀行法移送彰化地檢偵辦。

    員林分局長吳詠傑表示,依據洗錢防制法第6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將有2年以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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