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求職提供帳戶賺外快 「匯1萬賺300」涉洗錢罪遭訴
22歲陸姓女子為賺外快,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操作,每匯1萬元可獲薪資300元,彰化地檢署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一款規定,將陸女提起公訴,並沒收2100元犯罪所得。圖為彰化地檢署。(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22歲陸姓女子為了賺外快,將帳簿提供給詐騙集團買賣加密貨幣使用,每匯入1萬元就可獲得薪資300元,短短1天就獲得2100元酬勞,陸女事後被捕辯稱,為了求職才提供帳戶做交易,不知是詐騙。彰化地檢署指出,洗錢防制法修正實施增訂「無故交付帳戶罪」,陸女涉收受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嫌情節重大,依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7月24日上午,陸女透過Line與自稱「Lotus(忘憂)」、「帛橙Y」的人聯絡,約定代為買賣加密貨幣,操作1萬元可獲薪資300元條件,於是提供帳戶給兩人使用,導致當天下午2名被害人分別匯入5萬、2萬元至陸女帳戶,詐團成員再從其帳戶轉出4萬8500元、1萬9400元至其他帳戶,留給陸女1500元、600元,共2100元酬勞。後來被害人驚覺被騙報警才揭穿。
檢方偵訊時,陸女否認犯行,辯稱是為了求職,才提供帳戶給對方做貨幣交易,只要照指示轉帳金額,剩下的錢就是薪資、她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等語。
檢方認為,陸女以申辦貸款、工作為由,提供帳戶給予他人「使用」,並收取酬勞,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一款規定,將陸女提起公訴,並沒收2100元犯罪所得。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宇軒表示,「洗錢防制法」在今年6月16日修正,增訂了「無故交付帳戶罪」,若因案涉及幫助詐欺及洗錢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但若違反第15條之2第3項第一款規定,「有期約、收受對價之行為,或交付3個以上帳戶、及5年以內再犯者」,則可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