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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一封簡訊... 賠前女友百萬

2016/05/18 06:00

曾涉恐嚇 簽和解書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江姓男子與陳女分手後,傳「記不記得上次我們去薇閣休息的事呢?」簡訊給陳女,吃上恐嚇及妨害名譽官司,江男求脫身,與陳女簽下和解書,承諾若再傳簡訊與陳女聯繫,就賠100萬元。不料2年後,江男又傳簡訊,還嗆:「不高興就再去告我。」台北地院昨認定違反和解內容,判賠100萬元。

江男跟陳姓前女友交往期間,曾偷裝監視錄影器,竊錄2人私密行為,據悉,江男3年前與陳女分手後,曾傳「記不記得上次我們去薇閣休息的事呢」、「現在只要想到妳就會看那段影片」、「我要怎樣處理這段影片妳也無所謂囉」等簡訊給陳女,因此被告恐嚇及妨害名譽,江男當庭與陳女簽下和解書,允諾未來不能再以見面、電子郵件、簡訊、網路等任何方式與陳女聯繫,否則須賠償100萬元。

不料,去年10月,陳女又收到江男的簡訊,稱「我太太想看之前我跟妳在華創拍的照片」,陳女回訊請江男不要再騷擾她,反被嗆:「聽妳在放屁,自從開完庭後就沒再傳給妳,不高興就再去告我。」陳女讀完訊息後提告,北院認定江男已違反和解內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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