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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病史 泡澡溺斃不須理賠

2015/05/19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黃姓女子在家中浴缸泡澡溺斃,家屬向新光產物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金300萬元遭拒,提告追償,最高法院認為,黃女投保時隱瞞她的高血壓、中風及糖尿病等病史,破壞保險契約的對價平衡原則,影響保險公司對案子的危險評估,判決新光保險勝訴確定,不須理賠。

判決指出,黃女99年間因中風、高血壓、糖尿病及精神問題等疾病到醫院看病,100年間向新光產險投保意外險,但她在填寫保單時,卻勾選「沒有就醫紀錄」。101年1月30日凌晨2時,黃女在浴缸泡澡時淹死,新光產險認為黃女違反保險法的告知義務,不須賠償保險金。

家屬認為,地檢署的相驗報告書指黃女意外死亡,黃女生前另向國泰人壽投保,國泰也依約理賠,證明黃女浸入水中死亡是突發意外,新光產險應該履約理賠。

但二審合議庭認為,黃女沒有把就診紀錄告知新光產險,導致新光產險減少對她理賠的危險評估,破壞對價平衡,判決黃女家屬敗訴,家屬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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