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少女嘿咻3次 捐血做公益3年換原諒
2015/05/05 06:00
捐血車。(資料照,記者詹士弘攝)
〔記者陳慰慈、林嘉東/綜合報導〕與少女嘿咻3次,必須捐血、打掃公園、捐錢幫助孩童,一直做公益到107年才能獲得原諒!
大學剛畢業的楊男,去年1月透過LINE交友群組認識13歲少女小玲(化名),雙方互有好感,互傳裸照及下體特寫照調情,之後在小玲家樓梯間發生3次性關係,小玲母親得知氣炸提告,台北地檢署昨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給予楊男緩起訴處分,條件是服義務勞務60小時。
還互傳裸照 交出手機銷毀
楊男得以獲緩起訴,是因小玲母親原諒,條件是要求楊男與女兒分手、交出手機,還要楊男每月必須清掃公園、捐錢給育幼院、至社區擔任義工或定期捐血等公益活動,一直做到107年才行;因楊男全盤接受,小玲母親才不再堅持提告。
據悉,小玲外型清秀漂亮,楊男也長相斯文,雙方情投意合,互傳裸照傳情,小玲母親檢查女兒手機,發現LINE對話內容後,驚覺女兒偷交男友,反對兩人繼續交往,但「禁愛令」反加深兩人更想在一起,楊男常在深夜至小玲家,兩人3次在小玲家樓梯間嘿咻,戀情最後仍被少女母親發現,楊男挨告。
對於楊男被要求從事公益活動,基隆地檢署觀護人室指出,檢察官在做出緩起訴處分後,會指定受處分人至指定的社區進行勞動服務,除了請當地里長幫忙點名是否準時報到、記錄受處分人實際打掃的時數,佐理員也會不時前往抽查,確保受處分人有確實打掃社區。
至於本案告訴人要求被告捐血,檢察官也會命緩起訴處分人至指定的捐血中心與時間內抽血,捐血中心會以公文通報地檢署,瞭解受緩起訴處分人是否有按時捐血,若受緩起訴處分人未在指定時間報到抽血,恐將面臨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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