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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11歲女孩洗澡搓胸 男無罪

2015/05/05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32歲鄧姓男子帶11歲女童小美(化名)學游泳,結束後兩人裸身梳洗,鄧幫小美洗澡時,被控乘機強摸小美胸部7次,檢方將鄧男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洗澡時身體接觸是中性行為,不帶有性或猥褻色彩,鄧未刻意增加觸碰女童胸部次數,也無發出代表情慾的語言,無法證明有猥褻,判無罪。辦案人員昨聽聞判決結果,訝異地說:「奇怪耶!」

法官認為洗澡是中性行為

小美無意間說出,鄧男前年與去年間,帶她到游泳池學游泳,結束後兩人裸身到男更衣室梳洗,鄧趁此撫摸她胸部7次,家人因而報警。小美的父親事後與鄧和解,具狀向檢方說「不願追究,已原諒對方!」但強制猥褻罪無法撤回,檢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

檢方偵辦時,鄧堅稱視小美如妹妹,絕無非份之想,審理時說曾幫她洗頭,有無洗澡已忘了。

小美偵辦時證稱,鄧會搓洗她的身體,將她上半身前後都搓一次,像幫嬰兒洗澡一樣,雖曾碰觸胸部,但只有「一點點」。

合議庭因此認定,鄧確曾幫小美洗澡,但洗澡時接觸身體各部位屬必然,是否構成猥褻,應取決行為人是否有「藉此滿足自身性慾」的主觀要件。

女孩︰鄧有「翹起來」

小美雖證述洗澡時,曾見到鄧有「翹起來」的生理反應,不過合議庭認為,她前後指述不一。

小美並證述,鄧是在必要的情況下,才碰觸她胸部,時間很短且非刻意,若是刻意,應會摸到其他地方(如尿尿處),過程中也沒說特別的話語。

合議庭認為,小美對鄧幫她洗澡未表示反對,鄧幫她洗澡時,未刻意增加觸碰胸部次數,與延長時間,也無抒發自身情慾的特殊語言,也未要求小美勿張揚,與一般隱密性犯罪者不同;若鄧有非份之想,應會利用獨處機會下手,但鄧教她游泳時也沒亂摸,無踰矩身體接觸或非禮舉動,鄧是否以此滿足自身性慾,難以此來認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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