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打保險官司 單親媽逆轉勝
單親媽媽說事發至今3年多,才改判獲得勝訴,實在談不上高興。
(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真是關鍵的50分鐘!單親媽媽自力打二審官司,結果判決大逆轉,法院依「要保書當日午夜12時起開始生效」註記,判保險公司要理賠保險費100萬。
保險公司判賠100萬
擔任路邊停車計費員的邱女,94年3月1日為家人向旺旺友聯產險公司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並替其夫潘某投保附加意外險100萬,但丈夫於隔年3月1日晚間11時10分發生意外亡故;一審判決保單已屆滿23小時,判邱女敗訴,但高等法院認定保險截止時間為95年3月2日零時,潘某保單有效時間還有50分鐘,改判邱女勝訴定讞,保險公司需理賠邱女100萬。
邱婦昨天說「這是遲來的正義」,這項判決證明當初堅持上訴是對的,司法終於還她公道。她說,丈夫是家中經濟支柱,丈夫驟逝,她要撫養兩個小孩,生活不易,才會爭取權益到底。
42歲邱婦於94年3月1日透過「聯旗」公司向旺旺友聯產險投保「聯旗閤家平安專案」團體傷害保險,替擔任建築工的潘姓丈夫投保意外傷害附加保險,保險金100萬元。當時邱婦保單中未填寫保險時間,她以為保險時間會從翌日、即94年3月2日零時起生效,至95年3月2日零時為止,為期1年。
沒想到潘某於95年3月1日晚間11時10分發生意外,延至3月2日晚間去世。旺旺友聯產險拒絕理賠,認為依保險實務慣例,係由保險代理人代保戶填寫保險期間,邱女收到保單後並無異議,即視為接受,而要保書已記載保險起算是從94年3月1日零時起算,為期1年,保單有效日應至95年3月1日零時為止,潘某發生意外已超過有效時間23小時,不需負理賠責任。
台北地院採認保險公司說法,判邱婦敗訴,邱婦不服上訴,高院認為,邱婦填妥要保書於94年3月1日上午11時傳真給聯旗公司,較旺旺友聯產險主張的3月1日零時為晚,保險契約的起算點記載「無效」。
合議庭還認為,該要保書下方批註欄記載「要保書當日午夜12時起開始生效」,保險契約應自94年3月2日零時起算,至95年3月2日零時才屆滿,依此撤銷改判邱婦勝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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