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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削看護?照服勞動合作社遭誤解

2009/02/18 06:00

合作社員不適用勞基法

〔記者歐素美/大甲報導〕民眾向本報投訴台中市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要求社員繳交入股金、保險金及制服費,甚至設立不當的檢舉制度,嚴重剝削看護工。台中縣、市政府指出,這是因為參與民眾不了解合作社的意義才產生誤解。

民眾指出,台中市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去年標下台中縣海線地區多家醫院的看護業務,許多看護工都是單親家庭喪夫或丈夫傷殘,必須獨立撫養子女,但該合作社卻要求加入社員須繳交入股金500元及1200元保險費,抽成也比一般行情高,甚至要求員工自行負責制服費用,彼此檢舉,以向員工罰款。

許姓業者說明,入股金500元是依合作社法規定向會員收取,為保障看護工及其照顧的病患等權益,保費才比較高,擔任機構看護,合作社不僅不抽成,還從一對一的抽佣中拿來補貼看護每月4天公休;至於一對一看護部分,12小時1100元僅抽1成110元,24小時2200元則抽300元,抽成並不高。

中市社會處表示,合作社屬合作社法管轄,會員都是老闆、也是夥伴,依法得收取入股金,至於保險金、檢舉或制服等問題則屬人事管理規則,由合作社自主訂定,因合作社性質有點像人力派遣,向會員收取服務費以支付行政人員薪水等屬合理範圍;台中縣府勞工處也指出,合作社社員非雇用關係,僅合作社會務人員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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