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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損害賠償 時效僅2年

2008/03/12 06:00

記者孫友廉/新聞側寫

法諺云:「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因此民法設有請求權時效,提醒、督促有權利者及時適當行使權利,以便維護社會、法律等長遠秩序。

此時效制度是擔心有權利者長久未行使權利,未早日排除侵害,導致日後一連串更多的影響,造成法律關係更加複雜,舉證會更困難,更難以解決。

至於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則依請求權種類、內容,以及國家的立法政策而定,分為一般時效期間的15年,如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或特別規定而有不同時效,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時效就訂為2年。

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之間的差別,是前者被告並未因此得到好處,不當得利則是被告無法律緣由卻獲得好處。

在本案中,被告惲軍樵陪同惲老中國子女盜領定存單,大部分款項是立即匯出台灣,惲軍樵雖未獲利,但仍可因侵害惲妻繼承遺產權,來追討全部款項,惟因時效已消滅,僅能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來追討其中惲軍樵獨自領取的部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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